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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计薪天数调整企业欲降加班费
2008年1月14日
  根据国家劳动部近日公布的调整通知规定,月计薪天数将增加至21.75天,劳动者加班费可能将由此出现略减。有些企业在了解过新的计算方式之后,表示可能会考虑降低加班费,不过业内人士就认为,东莞很多企业在加班费计算问题上并不合理:“加班费不但不降,还应该提高”。

  首次提出“月计薪天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通知表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据此,每月工作日也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此外,通知还公布了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折算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同时,还提出了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由365天(年工作日)-104天(休息日)除以12个月为21.75天。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人力资源者对规定感困惑

  通知刚刚公布,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很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士都纷纷表示,对月工作日20.83天和月计薪天数21.75天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太清楚。

  人力资源从业者陈晓琴认为,两个时间可能是针对公司的不同算法,“如果按时薪计的,应该以20.83为基数,因为时薪的基数是不计加班在内的,而21.75天没有减去国家法定假日。”而虎门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从业者赵乾却表示,根据他的理解,20.83天是用来计算加班工资的,21.75天则是计算缺勤扣款的。

  劳动局:暂未接到调整通知

  据了解,东莞各工厂目前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仍然是以月工作时间20.92天作为计薪天数。许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士坦言对通知感到疑惑,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给出详细解释,据此修订完善公司的薪资结构。

  记者就此咨询了东莞市劳动局,该局办公室人员回复称,目前还未收到相关的调整通知,因此暂时无法就其中内容给出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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