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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医院禁设户外广告
2008年5月12日

    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新颁布了《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东莞政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中心广场、居住区、学校、医院内不可以设置户外广告。此外,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主干道禁插活动宣传彩旗

  记者了解到,东莞市新颁发的《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规定》适用于市区环城路以内、各镇城镇化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按照东莞市城管部门的规定,如果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则需避免使用炫目材料。城管局表示不可以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

  与此同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居民日照、采光、通风要求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户外广告设施不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正常使用。

  该规定还明确表示,户外广告不可以设置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中心广场、居住区(指居住建筑相对集中或成片的区域)、学校、医院内。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有关单位在举办活动时,禁止横跨街道设置宣传条幅,沿城市主干道插设彩旗视作违反规定。悬挂宣传条幅的小型气球及充气拱门等均应设置在活动场地内,并于活动结束后两天内拆除。

  人行道上禁设落地式广告

  据了解,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按照规定,人行道上禁止设置落地式广告。城市快速路沿线(含东莞大道、东江大道、松山湖大道、环城路、东部快速路等)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主,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小于800米,其他城市主干道路不小于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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