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权 威 资 讯 宝 库
东莞站 北京 广州 上海 深圳 武汉 更多城市 设本站为首页| 加入收藏 -
您所在的位置:本地宝首页 > 东莞交通 > 政策法规
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2006年8月8日
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经市政府同意转发贯彻执行  东府办[1998]120号文)
   为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管理,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市场,维护经营者的全法权益,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规范出租小汽车经营,逐步实行专业公司管理。
   在保证交通运力总体平衡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将今明两年到期报废的营运出租小汽车运力数量转移到专业出租小汽车公司,纳入规范管理。报废出租小汽车经营者、专业公司(含改建的专业公司)可进行双向选择。
   二、改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实行营运牌照公开竞投。
   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新投放的运力指标向社会公开竞投,实施细则另定。
   三、对现有持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给予优惠。
   鉴于目前我市部分出租小汽车已到报废年限,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下岗工人的就业出路问题,对现有持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给予优惠:
   (一)现有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按8年计算,有偿使用费为4万元(竞投底价),给予5折优惠,缴交2万元,平均每年2500元。对未到期报废的出租小汽车则按未到期年限计付。
   (二)有偿使用实行分年度付款,每年在营运证年审时由市交通局代收(也可一次性付款)。
   (三)在有效使用期内,若经营者缴付使用费有困难,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经转让经营权,但受让人必须是莞籍人员。
    四、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交通运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力度查处非法经营活动,特别对无客运经营权的蓝牌的士、微型小汽车(含小四轮)等违章违法经营活动严肃查处,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规范出租小汽车打表收费,做到依法经营。
    五、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六个综合枢纽客运站开行客运线路简介表
东莞枢纽站场分布图
东莞市公交所属公司查询
东莞市城巴线路图:(更新时间2007年1月)
公交IC卡使用须知
东莞旅游专线路线查询(07年9月5号更新)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基本知识和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热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1)
机动车登记规定(2)
机动车登记规定(3)
机动车登记规定(4)
推荐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
广东省公路条例(1)
广东省公路条例(2)
广东省公路条例(3)
路政管理规定(1)
路政管理规定(2)
路政管理规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企业文化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顾问 | 意见建议
本地宝 BENDIBAO.COM 版权所有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