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老年卡的适用范围
2019-11-07 13:50 来源:东莞本地宝整理
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经市政府同意转发贯彻执行 东府办[1998]120号文) 为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管理,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市场,维护经营者的全法权益,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规范出租小汽车经营,逐步实行专业公司管理。 在保证交通运力总体平衡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将今明两年到期报废的营运出租小汽车运力数量转移到专业出租小汽车公司,纳入规范管理。报废出租小汽车经营者、专业公司(含改建的专业公司)可进行双向选择。 二、改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实行营运牌照公开竞投。 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新投放的运力指标向社会公开竞投,实施细则另定。 三、对现有持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给予优惠。 鉴于目前我市部分出租小汽车已到报废年限,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下岗工人的就业出路问题,对现有持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给予优惠: (一)现有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按8年计算,有偿使用费为4万元(竞投底价),给予5折优惠,缴交2万元,平均每年2500元。对未到期报废的出租小汽车则按未到期年限计付。 (二)有偿使用实行分年度付款,每年在营运证年审时由市交通局代收(也可一次性付款)。 (三)在有效使用期内,若经营者缴付使用费有困难,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经转让经营权,但受让人必须是莞籍人员。 四、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交通运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力度查处非法经营活动,特别对无客运经营权的蓝牌的士、微型小汽车(含小四轮)等违章违法经营活动严肃查处,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规范出租小汽车打表收费,做到依法经营。 五、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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