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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行政办事指南一
2006年8月8日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

一、申办事项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
二、审批对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三、审批内容
新建(改扩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
四、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4号令)第七条;
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年1号令)第六条、第八条第二、三款;
4、《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5]56号)第三项。
五、申办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3、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编写单位需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其中:桥梁、港口码头、航道工程项目,需提供海事、航道、水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意见,危险品码头需消防意见。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市计划局(属市立项的项目)或上报省交通厅(属省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市计划局或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2、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申办事项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审批对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三款。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初步设计图。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3、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申办事项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审批对象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初步设计图。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4、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一、申办事项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二、审批对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十一条;
4、《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
3、立项批复;
4、施工图设计图。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一、申办事项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二、审批对象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年第1号令);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十一条;
3、《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
3、立项批复;
4、施工图设计图。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6、公路工程开工报告

一、申办事项
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审批对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第三十条;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条。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技术文件;
3、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7、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一、申办事项
水运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审批对象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年第1号令)第八、四十四条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技术文件;
3、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8、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一、申办事项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二、审批对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项目法人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3、《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4、《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四、审批条件
1、法人资格;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3、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4、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甲级项目法人:
(a)机构内设有计划、工程、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指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b)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担任过1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c)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1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负责人;
(d)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的财务管理人员3人以上。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管理人员2人以上。
(2)乙级项目法人:
(a)机构内设有计划、工程、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指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b)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1项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c)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担任过1项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负责人;
(d)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的财务管理人员2人以上。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管理人员1人以上。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
3、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4、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担任过的工程项目证明复印件,财务负责人、工程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五、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9、码头岸线使用

一、申办事项
码头岸线使用
二、审批对象
码头岸线使用单位
三、审批内容
新建、改扩建码头、船排、船坞、港池、驳岸、防讯墙、水上仓库、桥梁、抽水站、过江水管和电缆,设置趸船、浮筒等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岸线。
四、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6号)第二项; 
3、《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规划发[1998]667号)第二项;
4、《关于印发东莞市港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东机编[2000]39号)第二条第二款;
5、《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东机编[2001]137号)第三条第六款。
五、申办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使用岸线地段的地形图;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编写单位需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4、港务、海事、航道、水利、环保、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5、东莞市虎门港管理委员会初审意见。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10、路桥收费站选址、设置及站址变更

一、申办事项
路桥收费站选址、设置、站址变更
二、审批对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市管辖的收费公路设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四条;
2、《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府[1998]第34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四、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设置收费站:
1、高速公路;
2、连续里程,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二级公路;
3、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桥长超过200米);
4、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含收费站站址位置图);
2、收费公路立项文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11、路桥收费站收费标准及调整

一、申办事项
路桥收费站收费标准及调整
二、审批对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市管辖的收费公路设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三条;
2、《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府[1998]第34号令)第九条、第十条;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收费公路项目财务分析评估报告。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12、路桥收费站综合年审

一、申办事项
路桥收费站综合年审
二、审批对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市管辖的收费公路设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三、审批内容
对路桥收费站依法收费、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审批依据及条款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府[1998]第34号令)第十九条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相应的车辆、设备、场地、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合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八、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13、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

一、申办事项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
二、审批对象
由省级交通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
三、审批内容
        40公里四车道以上的公路路段及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四、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
2、《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府[1998]34号令)第五、二十条;
3、《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1999]45号)第二条第四款;
5、《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东府[1999]53号)第二条第一、三款。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转让公路经营权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受让方从业实力的情况说明;
4、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公路经营权转让的协议书;
5、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公路经营权资产价值评估确认结果通知书;
6、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受让方资金信用证明;
7、受让方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8、填写《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14、公路工程承包合同

一、申办事项
公路工程承包合同
二、审批对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四、申办条件
1、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
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
3、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五、申报材料
承发包合同副本。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备案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当场或当天备案办结。
七、审批时限
当场或当天。

15、跨省线路的变更、调整、补办

一、申办事项
跨省线路的变更、调整、补办
二、审批对象
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2、《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第四、五、六条;
3、与外省签订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协议》;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及与对开单位的协商意见(一式五份);
2、变更经营单位的须附两家企业的协商意见;
3、企业更名的须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客车行驶证和营运证复印件;
6、原客运标志牌附卡原件;
7、补办的须在《南方日报》登报发表的相应作废声明。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和线路牌。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16、省内跨市线路的变更、调整、补办

一、申办事项
省内跨市线路的变更、调整、补办
二、审批对象
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省交通厅《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粤交运函[2001]710号);
2、省交通厅《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粤交运函[1997]154号);
3、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跨市客运线路牌变更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交运[1996]136号)第二条第(二)、(三)款、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4、省交通厅《关于完善省内客运班线及客运标志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函[1998]1386号)第三条第(一)、(二)款。
四、申报材料
1、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转让(变更)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跨市公路客运标志牌使用协议书原件(一式两份);
3、企业更名的须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客车行驶证和营运证复印件;
6、原客运标志牌附卡原件;
7、补办的须在《南方日报》登报发表的相应作废声明。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和线路牌。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17、市内线路的变更、调整、补办

一、申办事项
市内线路的变更、调整、补办
二、审批对象
    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省人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十九条;
2、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新增客运班线批准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客车行驶证和营运证复印件;
5、原客运标志牌附卡原件;
6、补办的须在《东莞日报》登报发表的相应作废声明。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批件和线路牌。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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