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权 威 资 讯 宝 库
东莞站 北京 广州 上海 深圳 武汉 更多城市 设本站为首页| 加入收藏 -
您所在的位置:本地宝首页 > 东莞交通 > 办事指南
交通局行政办事指南二
2006年8月8日
   18、跨省营运客车车型变更及报废更新

一、申办事项
省际客运班线营运客车车型变更及报废更新
二、审批对象
    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省人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2、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
3、与外省签订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协议》;
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JT/325-1997)。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变更报告;
2、客车行驶证、营运证和交通局核发的有关证件;
3、填写《营运客车车型变更及报废审批表》。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19、省内跨市营运客车车型变更及报废更新

一、申办事项
省内跨市客运班线营运客车车型变更及报废更新
二、审批对象
    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跨市客运线路牌变更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交运[1996]136号)第三条;
2、省交通厅《关于完善省内客运班线及客运标志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函[1998]1386号)第二条第(一)、(二)款;
3、省交通厅《关于省内跨市直达班车客运标志牌全部改为专用牌实行指定专车运行的通知》(粤交运函[1999]1184号);
4、省交通厅《关于做好跨市普通客运班车标志牌定车号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1999]3285号)。
四、申报材料
1、跨市客运标志牌营运车辆变更表;
2、新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新旧车辆营运证复印件;
4、客运标志牌附卡复印件;
5、原客运标志牌附卡原件;
6、属报废更新的还需提供《购置营运车辆申请审批表》、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收购发票。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20、市内营运客车车型变更及报废更新

一、申办事项
市内营运客车车型变更及报废更新
二、审批对象
    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省人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四十六条;
2、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客车行驶证和交通局核发的有关证件;
3、填写《营运客车车型变更及报废审批表》。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21、粤港澳客运线路在我市设立服务站点

一、申办事项
粤港澳客运的停靠、配载及售票站点
二、审批对象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2、《广东省粤港出入境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东省政府直通客车指标批件;
3、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4、香港运输署对过境班次的批准文件;
5、营运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22、大件货物运输

一、申办事项
经营大型物件
二、审批对象
在东莞市经营道路特种货物运输业的业户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2、《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粤交运函[1997]154号4、5.3;
3、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154号第一章、第三章第九至第十三条。
四、申办条件
1、车辆条件
(1)拥有五辆及以上的(大件运输除外)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一类大件货物运输: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及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并有相应配套附件;二类: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三类: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四类:300吨及以上);
(2)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2、设施条件
(1)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资金条件 
(1)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2)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备用金;
(3)开业时应出具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或其主管单位的资金担保书。
4、人员条件 
(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货运业务等知识;
(2)车辆驾驶人员须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持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驾驶员上岗证》,须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经历;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①一类: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两年以上的实际经验;②二类: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四年以上的实际经验。③三类: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六年以上的实际经验。④四类: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十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4)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一类大件运输各类工种工人的等级不低初级;二、三、四类大件运输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
(5)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时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组织条件
(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明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2、企业章程,负责人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租赁意向合同书;
4、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5、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
6、特种技术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安全、设备、消防、应急救授,维修,财务);
8、填写《道路特种货物运输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申办事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审批对象
    在东莞市经营道路特种货物运输业的业户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2、《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粤交运函[1997]154号5.6;
3、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4、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5、《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申办条件
1、企业组织条件
(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2)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3)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2、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且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有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4)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要签订一年以上的有效租用合同。
3、资金条件
(1)除固定资金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2)除车辆本身外,须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金;
(3)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或主管单位的资金保证书。
4、车辆条件
(1)拥有10辆或以上达到一级车况的专用运输车辆(自货自运企业及其它军工、民用通用航空等特殊部门除外);
(2)持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与具备危运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签订有维修保养合同;
(4)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制车厢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
(5)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电路系统有电源总切断装置和电火花隔离装置;
(6)车辆右后方悬挂有矩形标志牌,驾驶室顶部装置有三角形标志顶灯;
(7)配有相应各种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散失等工具;
(8)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有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计、液位计、导静电带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体表面喷涂有明显标志;
(9)罐(槽)外部附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10)罐(槽)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并定期请专家对罐(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5、装卸机具及仓储设施条件
(1)各种装卸机械、工具具有足够安全系数;
(2)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3)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4)危险货物的库、场或装卸现场,配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5)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6)库场配备有专职人员看管。
6、安全操作条件
(1)装卸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修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2)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必须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
(3)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4)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档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能继续使用;
(5)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
7、人员条件
(1)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危运)资格证》;
(2)装卸、押运、维修及管理人员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3)从业人员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
(4)业务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
(5)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有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提出筹建立项申请,要提交以下资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明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邮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页开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企业(公司)章程及企业基本情况;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准书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筹建证明;
(5)企业筹建负责人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6)验资报告、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7)办公场地及停车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另:报省交通厅审批的自货自运企业须省级以上经贸管理部门批文或经营许可证,军转民、科研、民用通用航空等特殊企事业单位须市级以上经贸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企业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同意立项的业户,应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并向交通局提出开业申请),要提交以下资料:
(1)审批同意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开业申请登记表;
(2)审批同意的立项批文(原件);
(3)有效工商执照复印件;
(4)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公司)章程;
(6)企业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学习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7)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和修理人员);
(8)企业法人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9)验资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或主管单位资金担保书;
(10)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
(11)单位经营场所、周边交通规划平面图;
(12)车辆明细表,附行驶证、技术等级检测报告、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复印件,行驶证、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须验原件;
(13)从业人员明细表,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4)自货自运企业还须省级(含省级)以上经贸管理部门批文或经营许可证,军转民、科研、民用通用航空等特殊企事业单位须市级(含市级)以上经贸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15)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24、商品汽车发送

一、申办事项
经营商品汽车发送
二、审批对象
在东莞市经营道路特种货物运输业的业户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2、交通部《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
四、申办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相当的管理、技术人员;有与承接商品汽车发送数量相当的驾驶人员,向社会聘用驾驶人员,应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
2、具有完善的组织章程;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租用停车场地,需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4、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驾驶人员,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驾龄。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明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2、企业章程,负责人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租赁意向合同书;
4、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5、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
6、特种技术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安全、设备、消防、应急救授,维修,财务);
8、填写《道路特种货物运输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25、零担货物运输

一、申办事项
    零担货物运输
二、审批对象
在东莞市经营道路特种货物运输业的业户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粤交运函[1997]154号4、5.2;
3、《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39号第六、十一、十二、十三条。
四、申办条件
1、车辆条件
(1)拥有五辆及以上的(大件运输除外)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2)须使用防雨、防尘、防火、防盗的厢式专用车辆,并喷涂明显标志;
(3)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2、设施条件
(1)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4)零担快件货物运输业户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搬运装卸设备;
(5)拥有五辆零担、快件运输车的业户,其仓储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超过五辆车者,每增加一辆车应增加仓储面积20平方米;
(6)仓储场地须具有足够的防火、防盗、防潮设施。
3、资金条件 
(1)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2)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备用金;
(3)开业时应出具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或其主管单位的资金担保书。
4、人员条件 
(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货运业务等知识;
(2)车辆驾驶人员须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持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驾驶员上岗证》,须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经历;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4)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一类大件运输各类工种工人的等级不低于初级;二、三、四类大件运输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
(5)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时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组织条件
(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明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2、企业章程,负责人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租赁意向合同书;
4、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5、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
6、特种技术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安全、设备、消防、应急救授,维修,财务);
8、填写《道路特种货物运输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26、一类汽车维修

一、申办事项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二、审批对象
申请在东莞市从事一类汽车维修业的单位或个人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四、七、四十一条;
2、《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第十八、十九条;
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3-1997);
4、《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字[1986]956号第五条;
5、《关于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运[1988]909号第一点。
四、申办条件
1、厂房面积800 m2以上,停车场地200 m2以上。
2、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3、技术人员
(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50人;
(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修理电工、汽车维修板金工为高级:
(b)其它工种,不低于中级。
4、质量检验人员
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
(1)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两名质量检验员。
(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驾驶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总检验员或质量检验员兼任。
5、所配备的机具仪器、设备应符合《广东省汽车维修业基本机具仪器、设备表》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开业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明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2、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3、负责人身份证;
4、技工等级证;
5、质量检验员证;
6、填写《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审批表》;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提供有关基本制度文本(参照开业申请表后说明第一项第12条)。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27、“三资”道路运输服务业

一、申办事项
托运、联运、货物配载、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营业性停车场、汽车清洗和运输信息咨询的开业、停业、歇业
二、审批对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中外合资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省人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三十二、三十七条;
2、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四、五、六、七条;
3、《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1.3。
四、申办条件
1、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保证金;
2、仓储理货不少于200m2永久性库房或1000m2场地;
3、货运代理不少于30m2营业厅面积。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筹建人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
4、填写《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审批表》;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合资意向书、项目建议书;
7、外方投资者身份证、公司注册书、商业登记证和资信证明复印件;
8、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28、“三资”交通物流

一、申办事项
交通物流的开业、停业、歇业
二、审批对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中外合资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省人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三十二、三十七条;
2、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四、五、六、七、十条;
3、《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1.3。
四、申办条件
有固定办公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库场、运输工具和信息网络设备等。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筹建人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
4、填写《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审批表》;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合资意向书、项目建议书;
7、外方投资者身份证、公司注册书、商业登记证和资信证明(复印件);
8、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29、港澳航线运输企业开业和运力投放

一、申办事项
港澳线运输企业和运力
二、审批对象
港澳线运输企业和运力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经营港澳航线客货运输企业申报程序》。
四、申办条件
1、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
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4、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5、有明确的负责人;
6、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水路运输企业申请表》或《新建船舶呈批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开业评估报告。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30、内河300吨以上运力投放及企业开业

一、申办事项
内河300吨以上运力投放及企业开业
二、审批对象
拥有300吨以上运力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经营港澳航线客货运输企业运输申报程序》。
四、申办条件
1、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有效职务证书;
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
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4、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5、有明确的负责人;
6、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水路运输企业申请表》或《新建船舶呈批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开业评估报告。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31、国际海上运输企业

一、申办事项
国际海上运输企业开业
二、审批对象
国际海上运输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简介(联系电话、地址等);
2、营业场所证明;
3、资信证明;
4、机构设置及管理技术人员情况;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备案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当场或当天备案办结。
六、审批时限
当场或当天。


32、海员证政审

一、申办事项
海员证政审
二、审批对象
从事境外水上运输的有关人员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关于规范海员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粤交保函[1996]2542号)第一条;
2、《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6]599号)第一条、第二条(二)。
四、申办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办单位需取得海事部门的申办海员证资格,即申办编码;
3、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四份;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3、《申请海员证人员名单》一式十份;
4、《船舶港澳航线批文》复印件(一式三份);
5、《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初次出国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再次出国人员的提交《海员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33、设立港口企业

一、申办事项
港口企业开业
二、审批对象
港口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交通部规划发[1998]677号);
2、东机编[2001]129、137号;
3、市机编委办机编[2000]39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申办条件
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码头、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设备,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简介(联系电话、地址等);
2、营业场所证明;
3、资信证明;
4、机构设置及管理技术人员情况;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备案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当场或当天备案办结。
七、审批时限
当场或当天。

34、“三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一、申办事项
“三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二、审批对象
“三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营港澳航线客货运输企业申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四、申办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货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草案);
3、填写《水路运输服务业审批表》;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及出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相关信息
六个综合枢纽客运站开行客运线路简介表
东莞枢纽站场分布图
东莞市公交所属公司查询
东莞市城巴线路图:(更新时间2007年1月)
公交IC卡使用须知
东莞旅游专线路线查询(07年9月5号更新)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基本知识和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热门信息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基本知识和程
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办理各种交通申请办事指南(申
驾驶员年度身体体检证明递交流
如何将驾驶证转入深圳?
核发驾驶证、补证、核档、迁出
领取驾驶证所需资料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需登
推荐信息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办事指南
交通局行政办事指南(申请材料
交通局行政办事指南一
交通局行政办事指南二
政务办事中心受理审批业务一览
机动车驾驶培训
机动车维修培训
从业资格证
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时
计划立项办事程序
  企业文化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顾问 | 意见建议
本地宝 BENDIBAO.COM 版权所有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