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所有人名称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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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8日 |
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 (五)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所有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办事程序: 1、车主持相关资料到登机审核在用车大厅办理审批; 2、车管确认车辆。 3、持相关资料到机动车注册大厅在用车业务窗口办理。 三、办事结果:所有人名称变更。 四、服务承诺: 转出本辖区的: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机动车管理科在审核资料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牌号,机动车档案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在本辖区内的变更:审验科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机动车管理科在审核资料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五、收费依据:车管业务行政性收费标准 六、监督投诉渠道:监督投诉渠道:市公安局:110、市交警支队:112、车管:26795666 七、询问及查询方式:电话咨询26795867或26783330或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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