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别: | 其他 |
服务名称: | 虎门镇海堤管理条例 |
受理机构: | 虎门镇政府农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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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海堤工程管理,维护海堤达标建设工程成果和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我镇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镇辖区内的虎门联围海堤和南北面围海堤,范围包括堤身、堤外滩地、堤内护堤地及水闸、涵窦等配套设施。各村分散的河堤等堤围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我镇海堤实行统筹规划,分段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工程管理。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管理所)是我镇海堤的主管机构,负责全镇海堤的统筹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防汛统一指挥调度等各项职能。海堤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各村委会是海堤管理的责任单位,根据历史受益地段,设立地段管理机构,落实专人做好海堤及有关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由各村负责解决。 第四条:海堤工程的维修加固,防汛器材及防汛资金的储备由各村按规定自筹。工程规划和管理标准工程保护法律责任附 则 |
服务类型: | 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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