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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之(五)外出经营与外来经营管理
2013-11-17 08:10【我要纠错】
服务类别:
税务申报
服务名称:
办税指南之(五)外出经营与外来经营管理
受理机构:
虎门地税分局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
1、外出经营 ◆外出经营一、纳税人到本县以外的其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二、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到虎门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三、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出经营的有关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书面申请。四、有关要求《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纳税人应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经营地已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缴回虎门地税分局进行核销。 2、外来经营 ◆外来经营一、外来企业到我镇从事非商品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如果申请其所得税回原地缴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一律由营业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 1、外来企业在外出经营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2、外来企业到达经营地开始经营前三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及其当年在原地缴纳所得税的税票及申报表原件、经营项目合同等资料,向营业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3、外来企业在原地属查帐征收所得税企业,并非私人承包、承租或挂靠企业,其经营项目也完全纳入该企业核算。二、企业开出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在有效期限内开票时只可使用一次,如企业继续经营和开票的,须重新回原地办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和进行报验登记。三、对没有办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或虽办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但没有进行报验登记和经审查确认为非查帐征税企业,属私人承包、承租或挂靠企业,或者挂靠项目的,一律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行业所得税带征率,在开票时随营业税一起带征所得税。四、对符合条件回原地缴纳所得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及有关资料复印件,并据此开票征收营业税。企业持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证明回原地缴纳所得税。五、对没有办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企业或外来企业,到达经营地后没有办理报验登记,或没有按上述规定办理回原地缴纳所得税审批手续的,一律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带征所得税。六、对报送资料不齐或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的,将不办理回原地缴纳所得税审批手续。
服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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