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东莞环境保护 >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013-11-17 08:09【我要纠错】
服务类别环境保护服务机构环保分局
联系电话2463425(市)6110330(石龙) 投诉电话
服务描述凡在我市区域内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 
受理时间
流程图说明排污许可证参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市、镇分级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排污单位,向市环保局申领;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申领。

1)向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详细内容请下载附件PT00391.DOC)
2)向镇区环保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详细内容请下载附件PT00420.DOC) 
办理地址1)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六楼 2)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裕兴路9号聚龙湾花园三楼 
办理时限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局发证)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环保分局发证)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类型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9号)第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粤环法〖1997〗3号) 
申报材料(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最后页加盖环保分局初审意见)
(2)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复印件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意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手机访问 东莞本地宝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