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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2)
2013-11-17 08:09【我要纠错】
(二)东莞市孕产妇死亡速报卡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在电话上报的同时由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填写《东莞市孕产妇死亡速报卡》,3天内传真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农村保健员和乡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或发现孕产妇死亡,填写《东莞市孕产妇死亡速报卡》,3天内报送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对接到的孕产妇死亡速报卡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补充,并于5天内传真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三)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需完成以下工作:
1、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医务科(办)组织有关专家在10天内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和完成科内、院内评审。
2、30天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历》(摘要)(较详细描述死亡过程)、《孕产妇死亡病案调查》的书写,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镇(区)级评审记录》。所有资料由医务科(股)进行质量检查,再报市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责任单位和责任相关单位要全力配合调查,有责任提供所有资料。
如有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亡,电话报告和《东莞市孕产妇死亡速报卡》按规定时限上报,并在30天内先报告《孕产妇死亡病历》(摘要)。在医疗纠纷解决后的30天内完成《死亡病历》(详细病历)和《孕产妇死亡病案调查》,并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镇(区)级评审记录》、《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四)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对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病历》(摘要)、《孕产妇死亡病案调查》、《孕产妇死亡镇(区)级评审记录》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进行质量检查和调查核实工作,并对本市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五)医疗保健单位每季度向市妇幼保健院上报《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报表(季报表)》,每年度上报《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报表(年报表)》、《妇幼卫生基本情况年报表》。
(六)市妇幼保健院汇总全市的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数,每季向省妇幼保健院上报一次。
市卫生局组织市妇幼保健院和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每半年对全市每一例孕产妇死亡进行评审。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资料准备,并将讨论结论填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孕产妇死亡市级评审记录》中。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不包括《孕产妇死亡病历》(摘要)、《孕产妇死亡病案调查》)、《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连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报省妇幼保健院。
市妇幼保健院每年对全市孕产妇死亡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并做出总结分析报告,分别报市卫生局和省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    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
1、利用每月例会制度,月月进行质量检查。
2、各医疗保健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自查,完成后形成文字材料,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质量调查表(本地户籍、外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同监测报表一起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市每年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抽查,未达到要求的镇(区)全面进行补漏调查。完成市级质量控制后,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质量调查表”,写出补漏调查总结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并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二)质量控制的内容、质量要求、补漏调查方法见《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质量控制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对孕产妇死亡报告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   镇(区)级医疗保健单位要将本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的原始资料、调查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分类存档备查;市妇幼保健院要将原始资料、统计、分析、质量控制等上报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未实行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或孕产妇死亡报表、卡填写不规范的由市卫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助产技术服务许可。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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