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和监督工程招标投标;负责散装水泥管理。
(三)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施工报建、施工许可证管理;负责工程技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筑设计、施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定额管理;审核工程预结算造价;发布建材价格信息。
(五)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负责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楼款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城乡建设;指导城乡供水节水;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七)负责市属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审查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
(八)负责制定建筑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行业有关学会、协会。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