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东莞市教育局
受理窗口: 东莞市教育局基教科
服务描述:
1、筹建结束后,举办者向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由宣传科教办发给《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填写。
2、举办者到城建部门办理拟办学校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举办者到消防部门办理拟办学校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4、举办者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5、举办者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校车的检验合格证。
申办对象:
1、企业事业单位(含民办企业);
2、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3、公民个人。
申办资格: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公民个人作为举办者,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租赁校舍办学的,举办者必须具有东莞市户籍。
申报材料:
1、申请开办报告;
2、镇(办事处)宣教办的审核意见书;
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7、《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
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10、拟办民办学校的规章制度;
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办理地址: 城区东正路52号教育局
受理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批复
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69-22117438
投诉电话: 0769-22117438
流程说明:
1、筹建结束后,举办者向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由宣传科教办发给《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填写。
2、举办者到城建部门办理拟办学校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举办者到消防部门办理拟办学校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4、举办者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5、举办者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校车的检验合格证。
6、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
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分别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
《代码证》。领取“四证”后,举办者才能开始招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