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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2013-11-17 08:11【我要纠错】
服务名称: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受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
协办机构: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人事局
东莞市劳动局
服务描述: 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注销户口;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到我市,经市公安局同意后,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申报落户。办事程序:申请人凭上述证明材料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受理审核同意后,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详见申办材料
申办资格: 详见申办材料
申报材料: 1、原籍我市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退伍证及市接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2、异地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我市凭以下证明:(1)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2)入伍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是否已注销证明及居民身份证;(3)广东省东莞市工人介绍信;3、转业军人落户我市凭以下证明:(1)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2)干部介绍信;(3)转业证。
办理地址: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东莞市莞城区办事处东城南路3号)
办理依据: 1、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9〕125号); 2、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发〔1990〕14号); 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93〕粤双退字第4号转发);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收费标准: 免收费
受理时限 即来即办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22480065
投诉电话: 22480816 
流程说明: 申请人凭上述证明材料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受理审核同意后,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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