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东莞市法制局
受理窗口: 东莞市法制局
服务描述: 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市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此致东莞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申请人)
申办资格: 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时,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属于委托代理的,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地址: 东莞市城区万寿路7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收费标准: 无
受理时限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22113671
投诉电话: 2211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