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决定机关:市交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驾规》)。
申请条件:办事内容为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
1、《驾规》第十条第五点
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它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433-200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以下简称《资格条件》)中关于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理论教室等的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
1、《东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申请表》;
2、驾培机构框架图及各岗位人员名单;
3、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教练员证》复印件,统一复到A4纸上;
6、《教练车行驶证》复印件和教练车照片(4R规格,粘到同一张A4纸上);
7、注册地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8、教练场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
9、教练场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图;
10、理论教室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11、驾培机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签署人员名单及印章式样;
12、学员报名协议书式样及《资格条件》所要求的管理制度。
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复印件保留存档。
办理程序:
11、驾培机构向属地交通分局申请初审;
2、初审后将上述资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3、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将申报材料交市运管处,由市运管处职能科室进行现场审查;
4、市运管处将办结材料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5、办事中心通知驾培机构领取批件。
机关网站:http://jtj.dg.gov.cn/
有效期: 6年 不需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方式:交通大厦一楼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投诉电话: 22201001
受理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