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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
2013-11-17 07:44【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在本市重点或大型企业工作的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
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企业人才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企业人才迁户实行入户配额管理。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日常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工作。
        市劳动部门负责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资格审验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迁户手续。
        市社保、经贸、民营、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协助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企业人才迁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范围及条件的,可依规定申请企业人才迁户:
     (一)在本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
     (二)在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300万元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
     (三)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称号的企业,同时在本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25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或同时在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150万元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度每增加25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

第七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投资或纳税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计算入户名额。

第八条  企业人才迁户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迁户的企业人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居所,已办理暂住证;
      (二)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下;
      (三)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满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六)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专学历,在企业高层领导岗位任职满3年或以上的;
      (二)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的;
      (三)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并获得国家专利的;
      (五)获得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优秀员工、优秀流动党员、科研成果奖的;
      (六)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者,以及市劳动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第九条  企业人才迁户,实行审核入户的管理办法。经审核批准的企业人才入户名额,由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或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入户。

第十条  企业申请人才迁户要有合法有效的投资资产证明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各类企业人才,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证书的审验或实测实操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及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稳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企业人才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街道)政府批准迁入所在地人才服务站集体户。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我市户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第十三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均按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人才迁户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申请企业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申请表》,将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资产证明、企业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申请人的个人简历、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办理。
      (二)受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企业。
      (三)审批。由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审批工作,对符合企业人才迁户条件的,函复申请企业,并签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申请企业凭批复、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结时限。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如需企业重新提供证明材料的,自企业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结时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名额的企业和个人。
弄虚作假骗取入户名额者,一经查实,取消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主要领导岗位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副厂长以上职务的高层管理人才,还包括集团企业(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和相当该类层次的高层管理人才。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我市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和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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