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本办法所称贫困老年人,是指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及本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提倡民营企业参照本办法给予老年人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可申请领取《东莞市敬老乘车卡》(以下简称《敬老乘车卡》),凭卡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规定范围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二)免费使用全市各公厕;
(三)免费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全市各公园、各园林、旅游景点;
(四)免费进入市属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五)在全市各电影院(场)观看电影,享受半价优惠;
(六)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七)在市、镇(街道)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及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提倡在为老年人体检或其他方面提供更多的优惠;
(八)在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免收公证费;
(九)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租住市房管部门的房屋,享受租金半价或更大的优惠;
(十)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到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凭《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收火化费。
第六条 全市的医院、邮政、电信、供电、供水、银行等单位的服务窗口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老年人持《敬老乘车卡》可享受优先服务。司法部门对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事项提供优先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第七条 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敬老乘车卡》及身份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经济条件许可的社区(村)可另外增加补贴。各镇(街道)财政分局要将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预算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卫生部门组织各镇(街道)医护人员为辖区内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第八条 《敬老乘车卡》由市老龄办统一核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数码相片一张及电子文档,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或原单位填写申领《敬老乘车卡》申请表,经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老龄办)审核后,统一报市老龄办核发。
第九条 《敬老乘车卡》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使用伪造、变造的《敬老乘车卡》或冒用他人相关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并协助市发证机关收缴伪证、假证。
第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市或所在镇(街道)老龄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公务员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组织,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原《关于我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东府办〔1999〕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