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五保对象评定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镇街村(居)委会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各镇街人民政府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6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镇街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镇街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九、申请表格
五保对象评定备案
十、办理的程序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十一、事项有效期
长期有效
十二、受理时限
无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全市各村(居)委会
发证地点:各镇街人民政府 (另附咨询电话)
十五、投诉电话
2283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