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驾驶证注销核准 |
子项名称: | |
受理窗口: |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业务厅业务窗口 |
申办对象: | 面向个人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三章第四十二条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受理地点: | 东城区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咨询电话:0769-23087724 |
申请条件: |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
申报材料: |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白底一寸免冠彩色标准照片1张 5、若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办理程序: | 第1步 受理审核资料车 办理地点:管所机动车和驾驶员业务厅 第2步 核发注销凭证车 办理地点:管所机动车和驾驶员业务厅 |
事项有效期: | 注销后,驾驶证将失效 |
申报表格: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投诉电话: |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检室0769-22205930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备注: |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3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居住、暂明是指我市各镇街公安分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网上下载车管业务表格及复印件必须用A4纸,不足A4纸的证明资料,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纸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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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8:19 来源:东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