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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退伍军人补贴
2024-03-11 15:16【我要纠错】

  东莞市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东莞市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吗?现在就有东莞本地宝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吧。

就业创业服务

1.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1)提高就业技能。落实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具体按《关于印发<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7〕54号)执行。

(2)提升创业能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举办的免费创业培训,政府按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人数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补贴15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补贴2800元。

2.促进退役军人实现就业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优待。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

(2)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市镇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推荐就业、就业援助、补贴申请等“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

(3)提供便捷的失业登记服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到全市任意镇街(园区)或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现场办理失业登记,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目前包括:广东政务服务网、掌上12333app、微信12333小程序等)网络渠道办理。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每个月至少向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提供一次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具体按《转发<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的通知》(东人社函〔2020〕96号)执行。

(4)落实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帮扶。把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帮扶尽快实现就业。

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东莞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省内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②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省内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

③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并新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④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经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每人每月给予劳动者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长不超过1年。

⑤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5)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按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

(1)提供创业贷款。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贷款,首次贷款可在贷款期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2)有具体经营项目;3)已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为有效登记注册证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等);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申请人须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企业的股东;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5)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按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23〕13号)执行。创业贷款是由经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核,目前我市贷款经办银行包括: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上述经办银行的各网点进行咨询和提交申请。

(2)鼓励进驻孵化基地创业。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打造一批适合创业的服务平台。鼓励退役军人进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接受创业孵化服务。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且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提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并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且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4)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退役军人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5)提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退役军人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6)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在本市登记注册5年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营者,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承办机构定额补助。

税收优惠

1.退役士兵创业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相关说明】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说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3.退役士兵就业

【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相关说明】

(1)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相关说明】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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