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调整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
东社保函〔2015〕101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73号)有关规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调整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对
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和2015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比例和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128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年度调整基数。
2.一至四级的工伤伤残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3.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以上办法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在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其它事项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本通知下发后,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核发伤残津贴待遇或需补发伤残津贴待遇差额的,由市局医疗工伤待遇科具体执行实施。执行中如遇有问题的,请与市局医疗工伤待遇科或工伤保险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