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入籍、外籍华人复籍、中国公民退出中国籍和华侨、台湾居民以及港澳居民申请回我市定居入户。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港澳身份证、回乡证及回乡定居书面报告;
(2)属未成年小孩还须提供出生证明,由拟定居地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3)原籍村(居)委证明,申请人与拟定居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拟定居地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4)拟定居地的房屋证明及申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申请人经济、生活来源证明。
办理流程
港澳居民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到定居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公安分局审定,再报市公安局批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说明: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说明:25
办理地点
各镇公安分局办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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