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书
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
1、正常死亡
在医院、居住地、集体宿舍和公共场所病死或年老死亡的,由医疗机构现场确认后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院死亡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等情况)。
2、非正常死亡
自杀、意外死亡(溺水、雷击、中毒、火灾、工伤、车祸、医疗事故等)、刑事伤害致死等或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
注: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事)件中死亡的尸体,由户籍民警和法医共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电话报丧
正常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或委办人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通知(报丧电话:0769-22662277,22662771)。
遗体接运
遗体接运
1、本地区接运
应当火化的遗体接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死者家属、医院、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辖区公安机关通知属地殡仪馆,殡仪馆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作为接运凭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无法当场出具的,由辖区(或现场)民警、交警通知殡仪馆先行接运尸体)。
2、跨地区接运
外地户籍的人员在本地死亡的,原则上遗体就地就近火化,如有特殊原因需办理运回原户籍地的,须由户籍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民政局、殡管处〈所〉)出具的接收证明方可办理遗体外运手续,在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殡葬专用车接运。接运查检手续有:A、死者户籍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民政局、殡管处〈所〉)的接收证明;B、殡葬接运车行驶证;C、殡仪接运工作人员工作证或殡仪馆工作介绍信。
3、境外的华侨、港澳台或外国人的遗体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民政厅、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办理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负责接运。
4、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归真后的遗体接运安葬按省民宗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人员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2]168号)有关规定执行。运尸证明有:A、伊斯兰教协会或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证明;B、县级以上(含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民政局、殡管处〈所〉)出具的证明办理。
注:委办人持以上相关证件、《死亡医学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办理运尸手续。(另:华侨、港澳台或外国人土葬的运送要提供墓园接收证明)
火化办理
火化办理
1、审核证件
委办人持已注销户口(外地户口除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死者和委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殡仪馆业务厅进行证件审核。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件:
A. 交通事故死亡的,须有交警部门(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遗体处理通知书》。
B. 自杀、意外死亡、刑事伤害致死的,须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证明》。
C. 其他非正常死亡或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须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鉴定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由死亡发生地所属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核实证明(境外公民在我市范围内死亡的,须报当地镇(街)公安分局,按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有关规定办理)。
2、业务洽谈
洽谈遗体告别与火化相关事宜,选购殡仪用品和确定服务项目(殡仪用品包括各式棺木、骨灰箱〈盅〉、金塔、寿衣、寿被等。服务项目包括布置告别厅(礼堂)的鲜花(绢花)制品、挽联、挽帐、遗体穿衣、遗体修复和整容、移灵服务、租用客车等)。若需要大量鲜花制品的,建议至少提前2-3天洽谈办理。
火化收费
收费
东莞市殡仪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票据分别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票据。委办人凭业务清单到收款厅交费,由收款厅出具收费票据及死者的《火化证明》和《骨灰领取凭证》(已办理骨灰寄存的发放《骨灰安放证书》)。
地址和电话
东莞市殡仪馆
业务咨询\报丧电话:0769-22662277 22662771(24小时)
业务预约电话:0769-22661573 (上午9:00-下午17:00) 0769-22662345(传真)
服务监督电话:0769-22662801
交通指南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上山门禾坑路
交通方式:乘坐37路、91路、K2路在梨川鸿盛工业区站下车(三鸟批发市场前入口直入)
骨灰领取
1、凭《骨灰领取凭证》到火化车间骨灰领取处领取。遗体入炉烧灰的70分钟后领取;烧骨的2小时后领取。
2、已办理骨灰寄存的无须等候,在拜祭或领取时凭《骨灰安放证书》(身份证)到骨灰楼办理即可。
3、遗体自火化之日起,殡仪馆可免费保管骨灰30天,超出存放时限则按有关规定收费,凡不按规定交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的骨灰处理,经社会公告30日后,仍无主认领,则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温馨提示
1、自备死者衣物、假牙、假发等物品的,请在业务办理时告知业务员。
2、如需焚烧随葬用品(遗物),请及时告知业务员,由业务员填写《随葬用品(遗物)通知单》后,持此单和随葬品用品(遗物)到火化车间处理(为保证骨灰质量,随葬用品〈遗物〉不与遗体一起火化,在焚化炉焚烧)。
3、馆内及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炮竹和抛撒纸钱,焚烧香烛、纸钱须在指定场所。
4、东莞市殡仪馆是本市唯一一家承办遗体接运、化妆、整容、火化、骨灰寄存等“一条龙”服务的国有殡葬服务机构,除上门接运遗体外,目前没有提供上门洽谈殡仪业务的服务。现在社会上有个别人冒称是我馆工作人员,上门招揽殡仪业务并收取“红包”,请慎重辨别,建议您亲自到我馆办理相关手续,切勿轻信“中介”、“喃嚒佬”,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