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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中等偏下家庭)
2018-11-01 11:26【我要纠错】

【导语】:东莞市户籍中等偏下家庭应该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说明: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的认定: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二)实行与本市低保标准挂钩的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线为880元。

  二、提交资料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就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

  (三)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住房证明;

  (五)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六)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申请→受理→镇级公示→审核→市级公示→登记

  (一)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选择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审核→划拨补贴

  (二)实物配租办理程序:轮候→意向登记→摇号→配租(选房)→签订合同→入住

  说明:

  (一)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0-1)×(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0-3.69)×(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1、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3、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二)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5年。

  (三)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镇(街)住建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四)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五)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选房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办理时限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办理时限:镇(街)住建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张贴多种方式将确认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经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东莞政府网、东莞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五、租金标准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说明:租金标准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受理部门

  受理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部门:户籍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

  受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部门:工作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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