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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
2013-11-17 08:09【我要纠错】
服务编号:1517
服务名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
受理机构: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受理程序]
(一)赔偿请求申请的提出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⑶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记入笔录。
(二)办理机构对赔偿请求申请进行审查
1、对符合赔偿请求申请规定的,决定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赔偿请求申请规定的,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
服务类型: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准产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申办资格:(一)有权要求赔偿的请求人为: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三)赔偿义务机关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申报材料:
办理地址:东莞市东城主山高田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6楼政策法规宣教科
办理依据: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收费标准:
受理时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2201679
投诉电话:
服务网址:


流程图:
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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