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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规则
2013-11-17 08:09【我要纠错】
服务编号:1516
服务名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规则
受理机构: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受理制度]
1、告知制度:在拟作出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回避制度:听证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公正举行。
[受理程序]
1、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宣布听证会纪律;
⑵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单位、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⑶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⑷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⑸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⑹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作最后陈述;
⑺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2、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案件承办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3、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和事项等。
4、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会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
服务类型: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准产证或者资质证、资格证的; 3、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的违法行为罚款一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以上。)
申办资格:1、申请人应当是拟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申报材料:
办理地址:东莞市东城主山高田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6楼政策法规宣教科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2201679
投诉电话:2200976(纪律监督) 2201679(执法监督)
服务网址:


流程图:
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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