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服务描述: [监测频率 ]
1、废水监测:每季现场采样监测一次。
2、废气(含烟、粉尘)监测:每年现场采样监测1-2次
3、噪声监测:每半年现场监测一次。
[监测要求 ]
1、废水:原则上在总排放口监测。
2、废气(含烟、粉尘):按要求开好监测孔,有监测平台。
3、噪声:厂界1.0米监测及声源监测。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有“三废”等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市环保监测站日常抽查监测。
办理地址: 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9楼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2、《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城环字[83]第483号)第十二条,《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环监字[91]第086号),《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第六条,(环监[94]142号);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的通知》(东环字[90]54号); 4、《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1996[64]),市物价局“东字070402号证”收费。
收费标准:
受理时限 1、抽查污染源(含限期治理):十个工作日。 2、治理工程验收:十个工作日。 3、污染事故及仲裁:十二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224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