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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审批
2013-11-17 08:11【我要纠错】
服务名称: 排污许可证审批
受理机构: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服务描述: 凡在我市区域内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最后页加盖环保分局初审意见)
(2)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意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地址: 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六楼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9号)第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粤环法〖1997〗3号)
受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不符合的,给予书面答复。
联系电话: 2246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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