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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要制止哪些乱集资行为
2013-11-17 07:43【我要纠错】

  为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9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对有偿集资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1)依法照章进行集资活动: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及有关法规发行股票,依照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1993]114号)发行内部职工股;企业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发行企业债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金融债券;各有关单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和拆借资金参与上列各类有偿集资活动。

  (2)除国家统一筹措国债和出资人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司外,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禁止社会团体举办还本付股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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