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对调查终结的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或者需要作出其他处理的,都要移送审理部门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具体受理下列案件:
(1)本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2)下级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
(3)上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对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果已侦察结束或只需个别补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对于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埋范围的,要退回原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