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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6-01-05 10:48 【我要纠错】

【导语】:在东莞提取公积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符合不同提取情形,要求不同,具体条件请见正文。

  东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实际支出。其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下称当月账户余额);未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住房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同一套住房在6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以上住房交易且缴存人先后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第二次交易起,应在发证满6个月后再提出申请。购买异地存量再交易自住住房应在发证满6个月再提出申请。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住房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住房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经有资质的住房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住房安全鉴定证明,确认住房安全级别为C、D级程度,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住房安全鉴定证明出具当月账户余额。

  二、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购房贷款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本市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通过贷款方式购买经公积金中心备案项目的住房的首付款,计提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在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贷款本息,临柜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照约定每月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本息,直至贷款结清。

  三、租住本市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满3个月。符合前述要求的,缴存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

  (一)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

  (二)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三)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的租金申请提取。

  符合本情形申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金额不计入可提额度。

  养育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的二孩或以上的多子女家庭按规定比例及上限方式申请租房提取的,在不超过上限情况下可按每月缴存额计算可提额度。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依照本市相关实施办法及配套细则进行认定。

  本情形政策支持范围包括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增设电梯。

  五、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在账户封存并取得县级或以上劳动能力评定机构评定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后提出申请。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在取得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关于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提出申请。

  七、缴存人离休、退休的,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提出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凭身份证件提出申请。

  缴存人出境定居的,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或永久居留许可证,并在账户封存后凭与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办理。

  九、缴存人停缴且账户封存达规定期限,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一次性提取缴存人账户全部余额:

  (一)本市缴存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二)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已依规依约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满6个月,期间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账户封存的。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提取:

  (一)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不可按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或者以自有住房担保使用的各种消费类、经营类、信用类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的。

  (三)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代偿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单位补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之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取。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六)申请人以同一套住房进行部分产权交易为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共有产权住房除外)的。

  (七)同一人6个月内变更两次或以上婚姻关系购房的。

  (八)购房出资额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拟提取金额相当,且该所购住房价格(单价)明显偏离房产交易职能部门或第三方平台所显示同地段市场水平的,或者所购住房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自住条件或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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