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社保〔2008〕34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为落实《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现将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参保缴费
(一)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可由单位或个人办理退休后医保费缴费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缴费方式:
1.住院医保费一次性缴纳,门诊医保费按月缴纳。住院医保费一次性缴至75周岁,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缴纳;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参保人缴纳。门诊医保费统一由参保人按月缴纳,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补贴。
住院医保费费率为2%,门诊医保费参保人缴纳0.8%,市镇(街)财政门诊补贴0.2%。
2.住院及门诊医保费均按月缴纳。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及参保人缴纳,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补贴;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参保人缴纳,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补贴。
住院医保费费率为2%,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缴纳,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个人缴纳。门诊医保费,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缴纳0.3%,个人缴纳0.5%,市镇(街)财政补贴0.2%;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个人缴纳0.8%,市镇(街)财政补贴0.2%。
(二)异地定居的参保人,门诊医保费每年一次性拨给参保人门诊就诊使用,不再享受我市门诊统筹待遇。
(三)一次性缴纳住院医保费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可选择由村(居)委员会办理门诊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标准参照东府〔2008〕51号“基金筹集标准”第3点执行。
二、一次性缴纳住院医保费但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门诊缴费及待遇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月领取失业金人员的参保缴费
按月领取失业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住院及门诊医保费,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基金中全额代扣代缴。
四、本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缴费及门诊部分实施时间按东府〔2008〕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