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养老金=本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25%)
注:原按市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采用2004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110元;原按镇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采用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20元。
2.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调节金(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1)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1993年标准工资+国、省发补贴34.44元)/(1993年社会平均标准工资100元+国、省发补贴34.44元)×调整系数0.8×1994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12+(1994年度月缴费工资/199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实际缴费月数+1995年度月缴费工资/199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实际缴费月数+……+2000年度月缴费工资/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12+1994年度至2000年度实际缴费月数)×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3年至1999年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见下表:
(单位:元/月)
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类别
|
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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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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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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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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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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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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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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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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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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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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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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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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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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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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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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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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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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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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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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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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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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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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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市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镇区标准缴费的参保人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3)计发比例: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的为1%。
(4)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既有按市属标准缴费又有按镇区标准缴费的,其基本养老金采取按比例分段计算。
3.个人账户养老金=截止2006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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