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2013-11-17 08:11【我要纠错】

服务名称: 行政赔偿
受理机构: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服务描述: [办理内容 ]
市环保局等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向其请求行政赔偿。
[办理程序 ]
1、赔偿请求人向法规科送交申请书;
2、法规科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3、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4、依法作出审理决定,送达赔偿决定书;
5、履行赔偿决定书;
6、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地址: 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六楼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律、法规或规章。
受理时限 1、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对赔偿申请作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理决定。 
联系电话: 2246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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