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2、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规定,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截止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同时规定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认定医师资格。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
所需材料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和《广东省申请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表》;
(二)6个月内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由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复印件并验印);
(五)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事窗口
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020-89023252,邮箱:bzdthlw@126.com。
交通指引:1、地铁8号线鹭江站C出口往西走100米;2、公交车康乐村站。
审批流程
办证大厅初审-经办人初审-主管处领导审核-处领导审核-委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