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到属地房管所申请:1、《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原《房地产权证》;4、《房地产买卖合同》;5、契税完税证;6、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8、属自建房的,需提供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属人相一致的土地使用证;9、其他必要的材料。10、除上述资料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属公司房产的,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的证明。境外机构的,提供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的证明。
(2)属军产的,提供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总部批准同意出售的证明。
(3)属国有资产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
(4)属集体资产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代表同意出售的证明。
(5)房地产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意见书。
(6)企业吊销、注销的,提供工商备案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人员名单。
(7)属破产企业的出售房产的,提供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件、法院判决成立清算小组的文件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
(8)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房地产权利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