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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指南
2013-11-17 05:15【我要纠错】

  一、机关事业单位

  报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与非市直机关单位。市直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社保费由市财政局统缴,且全部在编人员工资由市财政局统发;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不由市财政局统缴社保与统发工资,经费来源包括省财政、市财政、镇财政及自筹等方式。

  二、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须知

  参保单位的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单位社保专管员应当持相关资料到经办的社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增员:单位增加用工人员,须填报《参加社保保险增减员表》(盖单位公章),携带被保险人身份复印件1张,根据用工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1)用工性质为干部、固定工:干部或固定工的入编卡和介绍信(或调令)复印件。

  (2)用工性质为合同工:工人入编卡或介绍信(或调令)复印件,合同工的合同书正本或调动通知等资料。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且仅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对其申报资格及申报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2、减员: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盖单位公章),携带有关调动资料或解除劳动通知书等复印件办理减员手续。

  3、市直机关单位职工参保险种

  注:(1)上表所述的社会基本医疗不含综合基本医疗,下同;

  (2)编外人员必须以单位为整体,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的,可同时选择参加门诊补助;

  (3)自实施《劳动法》后不再招收固定工;

  (4)根据东府办复[2006]997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市财政统缴社保费的单位(包括市直学校、但不包括各镇街中、小学校和文教办),其入编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列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上述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读;

  (5)各镇街中、小学在编的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4、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险种

  注:(1)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以单位为整体,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的,可同时选择参加门诊补助;

  (2)自实施《劳动法》后不再招收固定工。

  三、社会保险费基及费率

  我市现行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与费率

险种
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
备注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企业养老保险
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
10%
8%

1、从2006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地方养老保险。
2、缴费基数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养老保险
同上
3%
/
失业保险
市外户籍人员
同上
0.5%
/
1、市属单位的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
2、镇属单位的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户籍人员
同上
0.5%
0.5%
工伤保险
同上
0.5-1.5%
/
1、工伤保险费费率采取浮动机制。
2、市属单位的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3、镇属单位的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综合基本

医疗保险

在职人员
同上
6.5%
2%
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2、市属单位的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3、退休人员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1%。
退休人员
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缴费工资
4.5%
/

住院补充

医疗保险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1%
/

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
从2008年10月1日起,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社区门诊医疗保险。

社区门诊

医疗保险

同上
0.3%
0.5%

  案例1:小张为在职市直机关公务员,本市户口,工资为3000元。参加险种为机关养老、综合基本医疗、住院补充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010年度,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50元,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

  案例2:小李为在职的非市直全额事业单位入编的国家干部,本市户口,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为0.5%,工资为2600元,参保险种为:机关养老、综合基本医疗、住院补充医疗、失业、工伤。2010年度,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50元,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

  举例:小田为在职的非市直机关单位的临时工,本市户口,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为0.5%,工资为1500元,参保险种为:企业养老、地方养老、工伤、失业、综合基本医疗、住院补充医疗。2010年度,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50元,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

  四、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当参保人发现其参保资料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上的不符合时,单位社保专管员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经办的社保部门修改参保资料:

  (1)《参保人资料修改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2)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注:更换身份证后若地址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没有变更的不用办理变更手续。

  五、温馨提示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理保险关系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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