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对象。
凡在本镇经营的工商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业、房地产经营业、居民服务业、金融、保险业、仓储业及其他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均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企业法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统一申请营业登记。
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及分支机构。
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
6、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7、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申请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审核加意见),一式两份;
4、企业注册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登记表;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书(含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7、企业经济性质证明书;
8、申请经营专项规定的商品、项目,还须持该项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批件或《许可证》;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开办联营企业,还应提交联营单位签署的章程和协议一式七份,以及联营各方原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外来企业,须持原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或授权部门的批件及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东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批同意。
四、组织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宗旨;
2、名称或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五、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财务核算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营各方签署的协议。
六、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主管部门签署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审批机关签批的关于成立工商企业的批复;
3、经营单位资金数额证明书;
4、经营单位负责人任职证明书;
5、经营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6、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书;
7、经营单位经济性质证明书;
8、申请经营专项规定的商品、项目,还须持该项业务主管部门的专批件或《许可证》;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申请变更,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八、属市局委托工商分局核准登记的,由工商分局直接受理核准登记,属市局审批发照的,由工商分局初审转报市局审批。凡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全,工商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在三日内签复。
九、办理法人(营业)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办理法人(营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变更费、年检费。
1、开业登记费。注册资金不超过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副本1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收取300元。
企业筹建登记费收取50元,损坏、遗失证照需要补发的每份收取5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2、变更登记费。企业法人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一律收取100元。
企业变更登记时,如增加注册资金,应收取增加部分的登记费。标准是: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千分之一缴纳;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年检费收取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