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与报到
(一)市民政局负责接收和审核退役士兵档案。退役士兵档案须以邮电局机要邮寄或部队派人交接,方可接收。凡是退役士兵自带档案、立功表、残疾军人审批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的一律不予接收。退役士兵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须具有通知书、喜报、军功章、证书、审批表,方可认定;退役士兵党员,必须有入党志愿书、培训登记表、考察登记表、组织关系介绍信,方可认定其为党员身份;党员关系介绍信的接转,经审核后,将以镇为单位进行转交;对立功受奖、入党等相关材料不齐或有疑问的,市民政局将向部队发函,进行调查核实,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者将要通报批评。
(二)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市民政局报到,办理入户证明、组织关系接转、驾驶员换证证明、预备役登记等手续。退役士兵超过三个月仍不登记、不报到者不享受退役士兵的有关待遇。
(三)报到地点:城区万寿路76号(原市政府大门右侧)东莞市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联系电话:22213373,22832525。
二、办理入户
(一)退役士兵凭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退役士兵办理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退伍证;2、市退伍办的介绍信;3、居民身份证;4、原籍家庭户口簿。
(二)退役士兵办理入户的程序:1、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核;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报到;3、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
三、安置政策
(一)《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六条规定: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退役义务兵(含士官服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退役时父母双亡、(5、6级)伤残或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二)从2007年开始,对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一体化改革,即城乡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享受就业推荐和优惠政策待遇。
(三)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可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申领不超过3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四、自谋职业补助金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申领程序:
1、退役士兵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异地退役士兵向市民政局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2、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对自谋职业的异地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开具领款通知书。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1、农村退役义务兵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发放;城镇退役义务兵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发放;
服役时为农村户口,退役时由于村改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户口的退役义务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当前户口的标准发放。
2、复员士官(服役满5年)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转业士官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年平均工资的4倍发放;
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上述标准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外,每多服役一年,增加相当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平均工资的1个月补助金。
(三)服役期间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对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年平均工资2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补助金。
(四)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但有义务推荐其就业。
五、职业技能培训
(一)从2006年冬季开始,对城乡退役士兵进行2年以上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退役士兵毕业后由学校推荐就业。
(二)我市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院校有市职业技术学校、市理工学校、市高级技工学校和市南博学院。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培训时间为两年,免试入读,开学时间为每年秋季;符合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培训时间为三年,经全省统一考试后,由教育部门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开学时间为每年秋季。
(三)报名和汇总名单。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均可申请入学培训。退役士兵在每年的7月份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社会事务办报名,镇(街)社会事务办完成资格核准并于7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
(四)退役士兵报名前须递交入学申请,入学时要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书。退役士兵学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按学习专业与普通学生统一编班,与普通学生同学习、同实操、同生活。
(五)市财政负责的培训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
两年不低于14000元,对考入高等职业院校的,按每人每年8000元,三年2400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的全部学杂费、住宿费、伙食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用支出。
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后,每学期必须先自行垫付1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课时并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后,各承训学校再将其本人垫付的学费一次性予以返还。对未能完成学业或中途以非正当理由退学的学员,其垫付的学费不予返还。退役士兵学员请假(病假除外)或不在校上课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
(六)退役士兵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报名参加免费的“东莞市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已具备职业技能的,直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
(七)退役士兵学生毕业后,根据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适合岗位就业。学校通过多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提供用工信息。
(八)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继续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六、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向市民政局申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后,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四)退役士兵就业后,其军龄、待业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五)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市、镇、村应当予以扶持。
东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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