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同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根据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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