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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本市户口)<例>
2013-11-17 08:05【我要纠错】
  
      为切实保障东莞市户籍被保险人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其再就业,《通知》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属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按《条例》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核定。其中,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标准为450元)的80%核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核定为: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例1.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陈某失业前参加了失业保险,其累计缴费年限是7年9个月。
陈某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具体计算如下:

(1)陈某前四年的缴费年限,相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
(2)陈某后3年9个月的缴费年限,其中不满半年的3个月应舍去不计算,其后3年9个月的缴费年限,相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5×2;
计算陈某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 + 3.5×2 = 11(个月)

根据失业保险有关规定,重新就业前未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申领了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其中,重新就业前尚未领取待遇的核定期限(包括办理了申领手续但未领取的)可以结转使用,但结转后,合并计算的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998年12月底前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未领取的核定期限不再结转。


例2.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谭某第一次失业时经核定可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而其实际领取了3个月便重新就业并再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已有5年。
谭某第二次失业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具体计算如下:

(1)谭某第一次失业时未领取的期限自行结转至第二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其第一次失业时剩余领取待遇的期限为24-3;
(2)谭某第二次参保前4年的缴费年限,应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后1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应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其第二次参保的缴费年限相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 +1×2;
计算谭某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
24-3 + 4+1×2=27(个月)
按照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因此,谭某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确定为24个月。



例3.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李某第一次失业时经核定可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而其实际领取了12个月便重新就业。李某就业后再次参保缴费7个月便第二次失业。
李某第二次失业核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具体计算如下:
由于李某第二次参保缴费不满一年(舍去不计算待遇),因此,其第二次失业后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为第一次失业时剩余领取待遇的月数:
18 – 12 =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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