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4年最新东莞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办理指南小编为大家整理好了!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窗口、常见问题见正文:
》》》东莞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办理条件
非莞户籍居民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在用人单位正常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申请时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连续满1年,可以申请入户我市,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以随迁。申请人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技校学生(须为本省生源),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均已迁移到我市或父母一方户口已迁移到我市另一方户口不与该生户口在同一地市的,也可随父母户口一同迁移。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四)《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
(五)《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24〕13 号)
(六)《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 “i莞家”平台(含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下同)或“粤居码”微信小程序上预约到受理机关,提交入户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迁移人户籍属地已纳入全国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公安部门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在规定时限(省内3个工作日,省外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迁出后,申请人即可在“i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领取居民户口簿;迁移人户籍属地未纳入全国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后,在“i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领取居民户口簿。
相关提示
(一)申请人应在入户申请审批通过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入户地址统一使用标准地址,标准地址由公安部门负责编制。
(四)领取户口簿时,公安部门将注销入户人在“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系统”内有效的居住登记、居住证信息。
(五)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入户至房屋地址,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屋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办理户口迁入房屋地址。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 | 1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包括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 | 1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 未婚或不申报婚姻状况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2.1配偶随迁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配偶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配偶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配偶结婚证 | 结婚证原件或结婚证电子证照。 | 1 |
2.2未成年子女随迁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 1 |
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材料 |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申请人结婚证 | 与现配偶生育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或结婚证电子证照。 | 1 |
抚养权归属材料 |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验原件。 | 1 |
非婚生育说明 |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填写。 | 1 |
2.3成年子女随迁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材料 |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 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1 |
2.4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有自有房产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 1 |
亲属关系材料 | 迁入配偶或子女、父母房产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2.5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集体户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到居住证登记地址的属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 | 1 |
2.6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属企业员工入户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的提供,参保证明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验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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