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残疾人雇员在个体工商户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最低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残疾人雇员在个体工商户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最低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补贴标准:每月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上限不超过当月最低社保缴费标准。
补贴期限: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上一年度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应提交材料:
1.《东莞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9)一式两份;
2.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经营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残疾军人证的还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上一年度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东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证明(内含具体缴费明细)。(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证书等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申请程序:备齐资料→到个体工商户所属镇街(园区)残联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镇街(园区)残联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拨付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补充说明:
1.申领该补贴的残疾人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如残疾人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该项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3.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但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残疾人不能申领该补贴。
申请说明:
(一)2024年为新旧政策过渡期,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就业奖励、就业补贴、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申请时间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二)同一申请主体同时申请多项补贴奖励,重复的申请材料仅需提交一份(如同一申请主体同时申请残疾人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就业奖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在银行开设的金融账户复印件各提供一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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