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后,该基地可按每年每项目(户)5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为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创业项目,且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后,该基地可按每年每项目(户)5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本市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年每项目(户)5000元。
补贴期限:成功领取“创业孵化服务补贴”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应提交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东莞市残疾人创业项目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10)一式两份;
2.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金融账户复印件;
4.孵化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残疾军人证的还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孵化基地成功领取“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的银行凭证。(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证书等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申请程序:备齐资料→到创业孵化基地所属镇街(园区)残联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镇街(园区)残联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拨付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补充说明:成功领取“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的时间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创业孵化服务补贴”款项入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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