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东莞公证的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我要查询 : 公证办理委托公证办理公证书模板

业务范围

可办理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住所地(居住地)、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证书、执照、文本相符、委托、声明、赠与、合同、协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继承等公证业务。

办理材料

1、 出生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如有去世的,提供去世方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出生证明(原件)

(4)若为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5)根据公证书使用地的要求提供大一寸照片若干张(公证处留底一张)

(6)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生存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非户籍地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根据公证书使用地的要求提供大一寸照片若干张(公证处留底一张)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3、 死亡

(1)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 提供死者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其它可认定死者死亡的文件(原件、复印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判文书(原件、复印件)

(3) 死者生前的证件(如有)

(4) 反映申请人和死者关系的文件原件(如户口本可以反映关系的,则此项可免)

(5)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身份

4.1国籍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2.法定监护

1)申请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被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提供其它可以证明申请人具备监护资格的文件(原件、复印件),非婚生子女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3)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供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裁判文书或可以证明申请人具备监护资格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3户籍注销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死亡注销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迁移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3) 反映申请人和死者关系的文件原件(如户口本可以反映关系的,则此项可免)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4未做过户籍登记

1)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 未做过户籍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5)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5曾用名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曾用名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户口本已经做曾用名登记的,则此项可免)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6有(无)犯罪记录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或曾犯罪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如法院的裁判文书)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7住所地(居住地)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提供可以证实申请人居住地地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二、经历、学历、学位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经历证明(原件)及佐证文件,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三、职务(职称)、资格

1、职务(职称)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可以证实申请人职务的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资格

2.1法人资格

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如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需提供证件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则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2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如负责人亲自申请,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则提供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3职业资格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四、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1、 婚姻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

2) 已婚(初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已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之前婚姻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丧偶未再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3)根据公证书使用地的要求提供大一寸照片若干张(公证处留底一张)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亲属关系(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除外)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复印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出生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五、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需公证的证书、执照(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护照、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收养登记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六、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

2)需公证的文本(原件、复印件),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读证明、成绩证明、存款证明、在职证明、派遣函、体检表、健康证、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纳税情况、公司章程、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七、委托(一般事务性委托、购房委托、售房委托、子女监护委托)

1、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不用到场)

3) 涉及处分财产或相关权益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4)委托事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提供买卖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相关的产权证明、房地产查档证明(原件、复印件);涉及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提供贷款金额及抵押权人资料

委托事项涉及购买不动产的,提供认购书、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拟购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准确的购房地址等信息

委托监护子女的,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若为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委托处理其他一般事务的,提供与申办该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资料

5)委托书若干份(公证书留底一份)或由公证处代拟委托书

6)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八、声明(中文名声明、商标转让声明、放弃继承权声明、撤销委托声明、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如出生、死亡、婚姻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 中文名声明,提供护照;

商标转让声明,提供商标权证书、受让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如商标的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章程及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放弃继承权声明,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

撤销委托声明,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提供出生证、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3)声明书若干份(公证书留底一份)或由公证处代拟声明书。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九、赠与(赠与合同、赠与书、受赠书)

1)赠与人和受赠人亲自带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办理赠与书仅赠与人到场办理即可、办理受赠书仅受赠人到场办理即可);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民政局出具的夫妻关系、未婚、离婚、丧偶证明、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

3)赠与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物涉及集体所有的(如农村宅基地、村、居民股权),应提交该集体组织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

4)赠与物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5)赠与合同、赠与书或者经公证的受赠书若干份或者由公证处代书;

6)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十、合同、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村、居民住宅转让协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施工合同)

1、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子女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子女出生证(原件、复印件)、若为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提供结婚证、财产凭证(原件、复印件)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财产凭证(原件、复印件);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村(居)民住宅转让协议

1)转让方(夫妻双方)带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民政局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离婚、民政局查询的离婚协议书、丧偶、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生效证明等证明)

2)受让方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如转让的住宅涉及宅基地的,受让人须是本村村民;

3)转让的住宅涉及宅基地的,应提交该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意见参考格式可到我处网站下载)

4)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如只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有地上建筑物的证明(证明参考格式可到我处网站下载)

5)国土局、房管局查询的土地或者房屋无抵押及其它权利受限制的证明

6)协议书若干份(公证处须存档一份)或者由我处代书

7)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留学生与经济保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为亲属关系的)

3)经济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与资助出国留学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5)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1)出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可到我处网站下载),由受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买受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若干份(公证处须存档一份)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十一、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指纹、签名式样、印鉴式样)

1)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办理印鉴式样的,提供印鉴,办理公司印章式样的,提供公章的备案证明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十二、继承

1、法定继承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资料复印件;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6、)反映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材料;7)继承的财产权利凭证;8)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事项

1)继承人若不能亲自办理,须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放 弃继承权人若不能亲自办理,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 声明书。委托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香港、澳门办理的, 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 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转递的相关文件;委托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台湾办理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人公证 并经海基会寄送省公协查证的相关文件;委托书、放弃继承 权声明书在国外办理的,须提交经领事认证的相关文件(下 同)。2)如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需要提供被转继承人/被代位 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 人/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到场 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或提供委托公证书、放弃转继承/ 代位继承公证书(下同)。3)涉及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存折(卡)(补登到最新日期), 或者银行查询证明;涉及股票及资金余额的,应提供股东帐 户卡、资金卡、对账单和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清单;涉及公 司股权、股东资格的,提供营业执照、市场监督局备案的公 司章程、企业登记机读资料、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验资报 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涉及机动车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登记证明;涉及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公积 金余额清单;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凭证;涉及债 权的,提供债权凭证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涉及不动产的, 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购房合同、发票等(下同)。

2、遗嘱继承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死亡证 明材料;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5)反映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材料;6)继承的财产权利凭证;7)合法有效的遗嘱;8、)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事项

1)全体法定继承人应接受公证员询问并确认该遗嘱效力、 有无其他遗嘱、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其他 继承人。2)遗嘱在港澳台、国外订立的,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及确认 遗嘱效力的文件应进行相应的公证、转递、 查证、认证手续。

3、小额遗产继承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户口本可以反映亲属关系的,则此项可免)

2)5万元以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保险、证券、基金账户总额凭证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可办理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住所地(居住地)、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证书、执照、文本相符、委托、声明、赠与、合同、协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继承等公证业务。

收费标准

说明:公证书按照规定“一式两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增加副本,每份20元。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①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②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③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④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07%收取

⑤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065%收取。

备注:

1.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沙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实行上限管理,第一档费率按不超过0.5%收取,其他档费率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相同,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且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2.提存: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①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不足 160元的,按160元收取;

②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③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

④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2%;

⑤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8%

⑥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4%;

⑦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08%。

备注:

1.当事人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时,既办理合同公证,又申请提存的,只能收取一次公证费,具体按合同收费或是按提存标准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2.代握存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根据保管物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收费;

3.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或其中一方为自然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下浮10%。

4.证明遗嘱(含确认遗嘱效力)

① 不涉及财产关系:210元/件;

② 涉及财产关系:按提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

备注:

证明遗嘱收费不含办理遗嘱录普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费用。

4.证明离婚、抚养、赠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① 不涉及财产关系:210元/件;

② 涉及财产关系:按提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

备注:

除证明离婚、抚养、哈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外,其他公证事项协议实行市场调节价。

5.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430元/件。

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按债务总额的0.25%收取。

7.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纳税、选票,指纹、资信等有法律息义的事实:120元/件。

8.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崇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等:500元/件。

9.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等:保管物品的每件每年200元,其他每件每年50元。

备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10.证明证书,执照,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的证明:80元/件。

11.台湾公证书副本直证(核验):100元/件

其他公证服务收费

1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精神,对于与领取抚健金、劳工赔偿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赠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的减免比例为5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进公证,免收速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另有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收取。

13.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服务收费,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①合同协议类:按照提存收费标准收取,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收取,

②计时类:第一小时1000元,第二小时及以上500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申请非工作时间(含法定节假日)办理的,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③另有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收取。

14.查档:50元/宗。

15.在线公证技术服务费:1500元/件,另有规定的,按特别定收取。

咨询电话:

收费咨询电话:0769-23661759

监督电话:0769-23661756

预约方式

微信搜索框输入“i莞家”—进入“i莞家”微信公众号—点击“预约办事”—选择“在线预约小程序版/公众号版”—点击“我要预约”—例如选择“道滘政务服务中心”—选择“公证服务”—选择“预约”

办理地点

东莞公证处

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3号市体育中心体育馆附楼1楼(东莞市智网工程指挥调度中心旁) 

咨询电话:23661738 22480799

传 真:22222663

东莞公证处市民中心办证点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22835578 28683812 28683912

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

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礼宾路1号松山湖市民中心内

咨询电话:23078036 23078106 23078506

东莞公证处水乡办证点

地址: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323号麻涌镇政务服务中心7楼 

咨询电话:88829789 88829771 88829772

东莞公证处洪梅办证窗口

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洪梅大道37号洪梅镇政务服务中心1楼 

工作时间:周四 14:00至17:30(节假日除外)

东莞公证处万江办证窗口

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拔蛟窝滨城路22号万江政务服务中心1楼

工作时间:周一 14:00至17: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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