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市内居住迁移:
1.我市户籍居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单独迁入该房屋,也可一并申请办理迁入该房屋;属集体户迁家庭户的,原同一集体户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并迁移;经迁入家庭户户主同意,原同一家庭户内的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其户口也可一并迁移。
2.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应将户口迁到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其本人及户内家庭户成员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公安机关指定集体户。
3.单位集体户内人员因辞职后无新工作单位,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可申请迁入当地公共集体户。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其它相关要求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办结:出具结果材料给当事人。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无误)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