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施行输卵管、 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的费用及终止妊娠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生育津贴,包括生育享受的假期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休假津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 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参保人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及城乡居民无需缴纳生育保险,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生育津贴待遇根据规定逐步过渡。
新政策覆盖人群 | 享受待遇条件 | 享受待遇 | |
医疗待遇 | 生育津贴 | ||
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 |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 √ | √ |
灵活就业人员 |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 | |
工残退休人员 | √ | ||
退休延缴人员 | √ | ||
退休职工 |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 | √ | |
失业人员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 | |
职工未就业配偶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未就业配偶未参保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 √ |
领取指南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对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工残退休人员、退休延缴人员、退休职工、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指南:
时长规定
按生育日期规定:2021年10月1日之前的是一年内疫情期间放宽到两年,2021年10月1日开始三年有效期
温馨提示:
因以下情形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待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携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在非市内定点医院因急诊、抢救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非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3)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
(4)未就业配偶在市内定点医院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或符合上述(1)至(2)点就医情形的;
(5)已办理异地生育备案,于备案地定点医院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