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2015年8月22日,公安部宣布:“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单位需要此证明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办理条件
年满14周岁,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连续居住期满6个月以上的公民及境外人员,有合法申请事由的,持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各地原户籍人员和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学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和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办理材料
1.本地户籍
居民身份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2.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3.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学生
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或所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第一次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
再次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凭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
委托非直系亲属办理的,须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办理机关受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形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