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个人赴香港或澳门旅游。
(二)办理赴港澳团体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澳门旅游。
(三)办理赴港澳探亲。有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工作和就学的,可申请赴港澳探亲。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但须与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四)办理赴港澳商务。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备案:
①在我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境外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
②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
③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在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④在我市登记的公益二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2、具备下条件,并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人员备案:
①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工作人员(含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车辆的司机);
②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合伙人等(证照上注明人员,不受社保缴纳限制)。
以上企业登记单位注册须满3个月,人员户籍不限。
(五)办理赴港澳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办理赴港澳其他事由。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所需材料
(一)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4、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5、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外省户籍居民需交验由东莞市签发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交居住证:
①国家工作人员在登记备案地办理可免交居住证;在东莞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大学生,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
②在东莞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能显示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在莞就学亲属的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或就业亲属的就业证明(近期工作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如《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申请人工伤保险情况表》等)。
7、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二)再次申请签注。
1、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同时要预留20天的办证时间)
2、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3、外省户籍居民需交验由东莞市签发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交居住证:
①国家工作人员在登记备案地办理可免交居住证;在东莞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大学生,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
②在东莞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能显示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在莞就学亲属的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或就业亲属的就业证明(近期工作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如《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申请人工伤保险情况表》等)。
4、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三)办理赴港澳地区团队旅游。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4、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注: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的港澳通行证办理团队游签注,可在出入境智能一体机办理。
(四)办理赴港澳探亲。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4、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5、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2)探望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复印件。其中,申请人探望香港亲属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申请时香港进入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无需要求剩余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3)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学的亲属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
6、交验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在我市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和姻亲除外)。配偶和姻亲的,每年(以自然年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年)提交一次。
7、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8、对于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还要交验子女的出生证和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港澳方配偶的身份证和回乡证的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的,也可签发一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9、对于60周岁以上申请人,申请赴港澳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申请1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10、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五)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
办理程序
网上预约 → 打印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缴费 → 领证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持非我省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省申请的,须本人提交申请办理。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由监护人陪同并交验户口簿、出生证等能够证实监护关系的证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须在申请表上签署监护人意见和自助查验通关声明;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意见和声明仍由监护人签署,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一)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原东莞市公安局办事大厅)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理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等签注)
(二)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安专区
受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199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理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个人游、团队游等签注)
(三)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区
(办理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个人游、团队游等签注)
办理时限
商务备案:10个工作日。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7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外省户籍居民在非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急事急办: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予以办理。
注:以上办理调查、速递所需时间不计算入办证时限内。
收费标准
以下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证 | 60 | |
个人旅游签注/团队旅游签注 | 一次有效 | 项/次 | 15 |
两次有效 | 项/次 | 30 | |
其他签注 | 3个月一次有效 | 项/次 | 15 |
3个月两次有效 | 项/次 | 30 | |
3个月多次有效 | 项/次 | 80 | |
商务签证/探亲签证 | 3个月一次有效 | 项/次 | 15 |
3个月多次有效 | 项/次 | 80 | |
一年多次有效 | 项/次 | 80 | |
逗留签注 | 一年以下(含一年)多次有效 | 项/次 | 80 |
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 | 项/次 | 120 |
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单位和备案人员,注销备案资格,停止其申请商务签注,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2018年7月1日起,东莞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全市34个出入境窗口受理点,推行实施出入境预约办证服务。符合急事急办条件的,可不经预约直接到现场办理。各位申请人可以通过打开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出入境”或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服务专栏(http://gdga.gd.gov.cn/crj)等方式提前预约办证时间和办证地点。
(三)外省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暂不纳入“网上申请”、“双向速递”等服务举措。
(四)网上申请夫妻类探亲和商务签注。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夫妻类探亲和商务再次签注的,可通过登陆广东省公安厅服务专栏(http://gdga.gd.gov.cn/crj)提出申请,并可选择双向速递服务,如不选择速递服务,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办理领取签注手续。暂不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的网上夫妻类探亲再次签注申请。
(五)2012年5月15日起市局及各分局出入境窗口实施《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游再次签注无纸化申请。申请人不再需提交申请表、照片、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只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前台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即可受理。(持非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省申请签注除外)
(六) 企业办理企业备案所提交的纳税证明可以为上一季度的纳税证明,提交的纳税证明最后缴纳月份与申请时间间隔不能超过3个月,如:申请时间为2019年6月,可以缴税的月份组合为当年的1月2月3月、2月3月4月或3月4月5月。
(七)随同申请人同时申请探亲签注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获签发与申请人相同类别的探亲签注。暂不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年多次探亲签注。
(八)2013年9月26日起,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凡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或签证(注)的申请人,可选择4种缴费方式:一是持银联卡在出入境办证大厅缴费;二是到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三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服务专栏(http://gdga.gd.gov.cn/crj)网上支付栏目进行缴费;四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缴费。
(九)2014年5月20日起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是否采集指纹。
(十)我市大专本科院校是指:1、东莞理工学院;2、东莞城市学院;3、广东科技学院;4、广东医科大学;5、东莞职业技术学院;6、广州新华学院(东莞校区); 7、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8、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9、东莞市开放大学。